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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外诊断试剂送检事项
发布时间:2016-08-24 有2585人点击

1.国产体外诊断试剂首次申请注册检验需提供的资料:

1.1申报单位出具的申请函,加盖申请单位公章;检验申请表;

1.2证明文件:申请人企业许可证复印件,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。

1.3抽样单(抽样凭证及记录),加盖抽样单位公章;

1.4综述资料;

1.5产品说明书;

1.6拟定申报产品技术要求;

1.7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;

1.8分析性能评估资料;

1.9参考值(范围)确定资料;

1.10稳定性研究资料;

1.11标准品(参照品)及资料(包括企业提供的标准品的溯源性、制备过程、浓度及测定方法、批次、效期、使用说明、储存条件等信息;另外,检验中如有需要,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均匀性和不确定度的相关数据资料);

1.12自检报告;

1.13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(送检时可暂不提供,检验中如有需要,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);

1.14生产记录(送检时可暂不提供,检验中如有需要,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)。

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。

2.样品数量要求:

一般情况下,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。特殊情况下(贵重样品、特殊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),检品不足三倍量时,委托方应书面说明情况,但不得少于检验及复试用量,同时在申请函或检验申请表备注中注明“不申请复验”,并签名。

3.样品状态要求:样品应包装完整,有说明书和完整标签,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局体外诊断试剂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,无正规标签的样品,必需贴有临时标签。标签内容至少包括:检品名称、批号、规格、生产单位已确定效期的样品标签上应注明效期,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,标签上需注明储存条件。样品标签内容必须与资料相应内容一致。

国内产品应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,抽样样品应封签完整无损,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。

4.样品效期要求:

样品剩余效期一般应满足2个检验周期,除特殊情况外(如进行稳定性考察等),已过效期或效期内不能满足2个检验周期的样品不予受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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